飛躍羅浮童軍團財產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團所擁有之一切財產。

第二條:本辦法授權本團器材長負責一切管理事宜,其他有關人員協助管理。

第三條:財產分類如下:

第一類財產:圖書資料。

第二類財產:露營及訓練器材。

第三類財產:一般器材。

第四類財產:山訓器材。

第四條:使用原則如左:

一.本團之各項活動得使用各類財產。

二.本團財產除外借管理細則內所規定物品外,一律不外借使用。

三.假期中除本團活動使用外,一律不出借使用。

第五條:使用辦法如左:

一.借用第一類財產時,必需詳細填寫於登記簿上,歸還時應由有關人員(本團幹部)簽收並放回原處。

二.本團活動需使用第二類財產時,應先由該活動負責伙伴填寫申請單,經器材長同意後,方得登記出借。借用以一星期為限,歸還時應由器材長或指定人員點收。

三.第三類財產借用時,應有器材長之同意後,方得登記出借。借用以一星期為限,歸還時得由器材長或指定人員簽收。

四.第四類財產除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活動外,一律不得出借使用。

第六條:各項器材維修金額另訂。

第七條: 出借物品如有毀損或遺失,本團有權要求租用人修補、購買新品或照時價賠償之,違者得停止其借用權利;唯因本團公務使用而毀損或遺失者另行議定。
第八條: 本團每年得由器材長提出增購各類財產設備需求交付團部決議,其經費得由團費負擔。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團榮譽議庭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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