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躍羅浮童軍團財產管理使用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授權本團器材長負責一切管理事宜,其他有關人員協助管理。
第三條:財產分類如下:
第二類財產:露營及訓練器材。
第三類財產:一般器材。
第四類財產:山訓器材。
第四條:使用原則如左:
二.本團財產除外借管理細則內所規定物品外,一律不外借使用。
三.假期中除本團活動使用外,一律不出借使用。
第五條:使用辦法如左:
二.本團活動需使用第二類財產時,應先由該活動負責伙伴填寫申請單,經器材長同意後,方得登記出借。借用以一星期為限,歸還時應由器材長或指定人員點收。
三.第三類財產借用時,應有器材長之同意後,方得登記出借。借用以一星期為限,歸還時得由器材長或指定人員簽收。
四.第四類財產除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活動外,一律不得出借使用。
第六條:各項器材維修金額另訂。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團榮譽議庭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之,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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