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躍羅浮童軍團器材租借規則

第一條:本團器材租借優先順序如下:
  1. 本團正式活動。
  2. 本團團員私人活動。
  3. 其他私人團體。

第二條:器材之租借及歸還須先由租借人告知器材組,並完成填寫租借資料方可出借。器材租借資料須寫明下列項目(表一)

()租借部分包括˙租借日期˙活動結束日期及預定歸還日期˙租借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器材項目及數量˙押金˙器材組經手人。
()歸還部分包括˙器材實際歸還日期˙器材遺失或損壞紀錄˙器材賠償或修復紀錄器材組經手人˙備註。

第三條:租借人應於活動結束後將器材整理完畢,交由器材組點收歸還。

第四條:本團可依器材價值向租借人暫收押金,金額另定(表二)。器材歸還時若器材有遺失或損壞時,本團得就押金底扣除,不足部分由租借人賠償。器材逾期未歸還本團得扣取押金之一部或全部作為違約金。

第五條:器材歸還時須清理乾淨不可髒污潮濕。

第六條:租借之器材若有遺失,本團得要求租借人照原物或照價陪償。

第七條:遺失或損壞之器材若因故無法重購,可以品質接近之其他廠牌同類器材或以該器材當時之市價照價賠償 。

第八條:租借之器材有損壞租借人應於限期內修復,以不超過一週為限。並經器材組判定完好堪用後方可歸還。器材組應於檔案上註明該器材損壞及修理情形,若無法修復依規則七處理。修復所需花費先自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租借人收取。

第九條:非本團團員若欲借本團器材應有本團幹部一人擔任保證人,租借資料應寫明二方姓名及電話,由保證人負責租借及歸還器材。若有遺失或損壞本團得向保證人求償。

第十條: 新購入之器材應由器材組負責點收,並於檔案上載入新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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