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躍羅浮童軍團會議事施行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會議議事規則共分七章二十條,除依中國童子軍總章規定外,需以本團特性及會議狀況可由會議主席做限度內之調整,惟不可逾越本規則所定之辦法。

第二章  會議分類

第二條:本團各級會議之分類如下:

  1. 月會~每月第二個週日由該月主席召開。主要討論團務工作傳遞信息單月採靜態會議,雙月採戶外動態活動會議。
  2. 榮評會~預定每季或重大事件發生時由榮評會主席召集全體團員參加。主要檢討團務及表決獎懲案。
  3. 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群長召集相關人不定時召開。所有會議由公關組提前一個月通知,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於會議前三日通知。

第三條:依本團狀況各次會議主席必須先行指定,若因故無法參加,由群長擔任之。

第四條:會議通知單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並詳列會議主題及討論事項,由公關組以名信片通知各與會人員,並需以電話聯絡確定之。

第三章  會議進行

第五條:會議之出席到會須親自簽到,若因故無法參加時,須先行通知公關組說明理由。

第六條:各級會議開始,由文書組應報告出席人數,已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會議主席即宣告開會。

第七條:本團會議開始程序,依各職責之權責劃分各組職幹部首席須於會議開始時報告下列事項:

  1. 上次會議決議案及執行狀況。
  2. 榮譽議庭執行狀況。
  3. 本團團務運作情形。
  4. 財務狀況。
  5. 訓練委員報告。
  6. 反哺委員報告。
  7. 並由公關組報告無法與會人員之狀況及理由。
  8. 其他 。

第八條:出席會議人員之提案,應列明提案人、連署人、主旨、說明、辦法等,並須有出席人三人以上之連署始得成立。並應於規定期限截止前,送達文書組備查。

第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之臨時提案或動議,須經出席人三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應於議程所列事項討論完畢宣告散會前提出之。

第四章  會議發言

第十條:會議出席人及列席人對會議進行時之發言,須以左列方式之一,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核可後,始得發言:

  1. 舉手發言。
  2. 以書面註明姓名送主席處經同意發言。

第十一條: 每人對每一議案之發言,以三次為限。但各相關幹部及人員對其議題之說明,則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大會中之發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得提示其注意或制止其發言:

  1. 並非本會議討論之主題。
  2. 超出討論議範圍之發言。
  3. 超出時間限制之發言。
  4. 其他違反本規則之發言。
  5. 不當情緒之反映影響會議之進行。

第五章  表決

第十三條: 會議討論表決之議題,經出席人五人以上之附議,主席即付表決。

第十四條:會議進行中,出席人針對議案之討論提出附屬動議時,均應有出席人三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經大會通過後為之。

第十五條:大會之表決,得採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由會議主席酌定。表決之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告,並記錄之。

第十六條: 會議所列事項進行完畢後,由主席,宣告散會。

第六章  紀錄

第十七條: 會議記錄,應由文書組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1. 會議召開時間紀錄,年、月、日、時。
  2. 開會地點。
  3. 會議主題。
  4. 出席人及列席人姓名。
  5. 請假人及缺席人姓名。
  6. 主席姓名。
  7. 記錄者姓名。
  8. 報告事項及報告人。
  9. 討論事項之議題及決議事項。
  10. 下次會議召開之時間、地點、討論主題、會議主席。

第十八條:會議記錄由主席及記錄者簽名,並由團長認證後分送出席人及列席人後確定,即入檔存查。並於下次會議中宣讀重點。

第十九條:出席會議之與會人員,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及會議內容之責任。凡有妨礙會議進行或不遵守議事規則之行為者,主席對其可行使下列權利。

  1. 告誡。
  2. 要求退席。
  3. 交付榮譽評議庭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則辦法經全團大會通過並由榮譽評議庭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本議事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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