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躍羅浮童軍團會議事施行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會議議事規則共分七章二十條,除依中國童子軍總章規定外,需以本團特性及會議狀況可由會議主席做限度內之調整,惟不可逾越本規則所定之辦法。 第二章 會議分類 第二條:本團各級會議之分類如下:
第三條:依本團狀況各次會議主席必須先行指定,若因故無法參加,由群長擔任之。 第四條:會議通知單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並詳列會議主題及討論事項,由公關組以名信片通知各與會人員,並需以電話聯絡確定之。 第三章 會議進行 第五條:會議之出席到會須親自簽到,若因故無法參加時,須先行通知公關組說明理由。 第六條:各級會議開始,由文書組應報告出席人數,已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會議主席即宣告開會。 第七條:本團會議開始程序,依各職責之權責劃分各組職幹部首席須於會議開始時報告下列事項:
第八條:出席會議人員之提案,應列明提案人、連署人、主旨、說明、辦法等,並須有出席人三人以上之連署始得成立。並應於規定期限截止前,送達文書組備查。 第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之臨時提案或動議,須經出席人三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應於議程所列事項討論完畢宣告散會前提出之。 第四章 會議發言 第十條:會議出席人及列席人對會議進行時之發言,須以左列方式之一,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核可後,始得發言:
第十一條: 每人對每一議案之發言,以三次為限。但各相關幹部及人員對其議題之說明,則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大會中之發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得提示其注意或制止其發言:
第五章 表決 第十三條: 會議討論表決之議題,經出席人五人以上之附議,主席即付表決。 第十四條:會議進行中,出席人針對議案之討論提出附屬動議時,均應有出席人三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經大會通過後為之。 第十五條:大會之表決,得採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由會議主席酌定。表決之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告,並記錄之。 第十六條: 會議所列事項進行完畢後,由主席,宣告散會。 第六章 紀錄 第十七條: 會議記錄,應由文書組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第十八條:會議記錄由主席及記錄者簽名,並由團長認證後分送出席人及列席人後確定,即入檔存查。並於下次會議中宣讀重點。 第十九條:出席會議之與會人員,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及會議內容之責任。凡有妨礙會議進行或不遵守議事規則之行為者,主席對其可行使下列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則辦法經全團大會通過並由榮譽評議庭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本議事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