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躍羅浮童軍團榮譽評議庭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本團團員實踐童軍規律及評鑑團員的學習態度,並培養榮譽之精神及決議重大事件特設立此一組織。

  1. 現任群長為會議當然召集人及榮譽評議庭主席。
  2. 顧問群為榮譽評議庭主要成員。
  3. 現任副團長為榮譽評議庭顧問群首席,團長無法列席與會時,副團長可代表團長行使權利。

  1. 本議庭每季召開一次,遇重大決議事件時不在此限,會議時所表決事項均與正式會議具有同等效用。
  2.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群長代之。
  3. 現任正、副群長因故無法出席或召集會議時,召集人由顧問群選舉產生。
  4. 會議程序均依本團議事規則進行。

  1. 獎懲依本團榮譽團員評選辦法實施 。
  2. 重大決議事件所決議之事件當事人必須在場。
  3. 遇突發事故或重大決議事件無法立即會議時,可召開臨時會議。但與會人員必須超過顧問群之總人數。
  4. 所有決議事件會後必須公佈全團人員知悉

第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群長召開幹部會議討論決議後送評議庭討論通過後呈團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之,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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