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躍羅浮童軍團訓練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本團伙伴之學習,及增進童軍知識、技能,依據組織章程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團設訓練委員會,擔任本團之訓練及考驗工作,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各項童軍技能、學術之研討。

二.培養訓練委員會各級教練。

三.參與入團考驗工作。

四.負責課程之教授。

五.支援各項訓練活動之進行。

第三條:訓練委員會之成員由教練群組成,並由副團長擔任委員會執行長。

第四條:訓練委員會教練分預備、專科、高級教練。

第五條:訓練委員會教練資格之取得如下:

一.預備教練:

通過本團訓練委員會考驗者發給預備教練章。

二.專科教練:

提出本會規定之專題報告二項經專科教練團考驗合格或參與由專科教練團所認可之相當活動兩次以上由委員會執行長頒發專科教練章。

三.高級教練:

輔導兩位以上預備教練晉升為專科教練並發表本會規定之研究心得或籌辦本團訓練活動活動兩次以上經訓練委員會議認可通過後,由群長轉請團長頒發高級教練章。

第六條:預備教練、專科教練之資格可永久保留。

 

第七條: 高級教練一年一任,時間期滿後資格自動消失,並收回高級教練章,如欲恢復資格,須再經第五條第三款之程序,數目減半計之。

第八條:惟高級教練連任兩次者,得永久保留其資格。

第九條:訓練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專科或高級教練之資格。

第十條:訓練委員會執行長其職責如下

一.每季至少召開訓練委員會議兩次。

二.擬定年度訓練計劃。

三.聯繫並督導各級教練之研究。

四.綜理訓練委員會之一切事宜。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視本團團務之須要適時實施,爾後如欲修訂,需由訓練委員會議擬定修正案,經榮譽評議庭會議核備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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